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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投资促进局连云港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5-23 21:52:10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3751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发〔2008〕2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市投资促进局连云港市重点企业
及客商直通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投资促进局《连云港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连云港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管理办法
 
(市投资促进局    2008年2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在连投资的境内外重点企业及客商的工作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
常驻我市的境内外重点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各1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连云港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以下简称直通卡):
(一)在我市实际投资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境内外重点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外重点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三)当年利税总额全市排名前二十强的企业。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卫生局、优化办、目标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每半年会办一次,并负责制发直通卡。
第四条  服务范围
(一)投资服务
持卡人享受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市、县审批中心负责提供联合审批、全程代办、预约、市县联动等服务。
持卡人遇到项目投资重大困难和问题时,可以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反映。
持卡人凭本卡可出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
持卡人在我市投资过程中轻微违规实行初次告诫制度,在告诫之后2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持卡人新扩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园区准入条件,但审批权限属于国家和省级部门的,市相关部门负责帮助做好与上级部门沟通争取工作,并视情给予特事特办;持卡人办理涉税、涉水等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享受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
(二)医疗保健
持卡人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含东方医院)、四县人民医院医疗保健中心享有优先咨询、体检、康复、保健、就医住院等待遇,并可享受电话预约、专家诊疗、专人陪同等服务;需要紧急救治时,可凭卡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医疗机构先行救治。
市卫生部门要安排定点医院做好持卡人健康档案工作,积极主动做好日常医疗保健与健康指导工作,并根据需要配备健康管理医生,必要时开展上门医疗服务。
(三)子女入学
持卡人子女享受幼教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优先安排,提供中途转学便利以及居住地居民子女同等收费待遇。
(四)道路收费
持卡人可到我市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除外)提前办理小型汽车月票,并在市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直通卡备案手续后,其所在企业一辆小型汽车经过我市所有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除外)免收过路费。
五)车管业务
持卡人申领驾照时享受优先安排考试以及考试合格后当日发证、送证服务;持国际驾照换领本地驾证的享受优先预约、当日考试、当日发证等服务。
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设立直通卡服务窗口以及服务电话(85298851)。
(六)交通违章处理
持卡人出现一般交通违规情节时,公安部门原则上不予处罚,口头教育后予以放行。
(七)邮政通讯
邮政部门为持卡人提供上门收订报刊、收寄特快专递等服务。电信部门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综合服务,优先安排电信和信息业务安装,享受上门服务、集团化服务以及VIP会所待遇等服务。
(八)文化娱乐
持卡人免费参观我市民营景区以外的景区(点)、文物保护单位,同行人员享受门票八折优惠;免费参加市属公益性文化活动,免费为其在连未成年子女办理市少儿图书馆借书卡。
(九)生活服务
持卡人申请安装管道燃气和生活用水的,实行预约上门服务,且只收取安装工人工资、材料费和税金。因突发性事故抢修停水时,自来水公司提前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未能及时交纳电费而欠费停电的,拨打连云港供电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98)享受欠费复电服务;持卡人享受有线电视24小时安装、开通、维修服务;持卡人享受低限收费公证服务以及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持卡人享受民航站VIP服务。
第五条  证件管理
(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牵头做好直通卡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办公室将持卡人列为重点服务对象,跟踪监督直通卡使用情况,查处阻挠或消极对待直通卡的各种行为。
(二)持卡人应文明规范使用直通卡,不得转借和复制,丢失后及时向发卡机关申请补办;如有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遇到服务措施不落实的可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也可直接向市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办公室反映(咨询电话:85830881,投诉电话:85850000)。
(三)直通卡有效期为一年。持卡人每年12月30日前交回发放机关进行年审。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连政办发[2003]34号、连政办发[2004]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企业  服务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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