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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区优惠工业用地转让抵押管理办法

2009-01-28 19:39:08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827

河府办〔2008〕52号
 
 
印发河源市区优惠工业用地转让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区优惠工业用地转让抵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河源市区优惠工业用地转让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优惠工业用地的转让、抵押行为,为工业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用地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和源城区工业项目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转让、抵押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市区优惠工业用地:
    (一)2003年8月3日以前,市区中心区范围内出让地价低于100元/平方米(含本数,下同)的已“三通一平”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低于50元/平方米的未“三通一平”工业用地;市扶贫经济技术开发试验区、百子园开发区以及明珠开发区以南(含明珠开发区)范围内,出让地价低于50元/平方米的已“三通一平”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低于30元/平方米的未“三通一平”工业用地。
    (二)2003年8月4日至2005年10月12日,出让地价低于50元/平方米的已“三通一平”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低于20元/平方米的未“三通一平”工业用地。
    (三)2005年10月13日至2006年7月31日,出让地价低于100元/平方米的已“三通一平”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低于50元/平方米的未“三通一平”工业用地。
    (四)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源城区上城、新江、东埔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出让地价低于94元/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源南镇、埔前镇、源西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出让地价低于91元/平方米的工业用地。
    (五)2007年1月1日之后,市区范围内出让地价低于252元/平方米的工业用地。
    第四条  市区优惠工业用地需办理转让和抵押的,必须报经原批准出让的市人民政府或源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优惠工业用地的转让
 
    第五条  优惠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必须按现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减去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土地出让差额款由原批准出让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或源城区人民政府收取,用于偿还工业园区建设的政府投入。
    第六条  优惠工业用地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七条  下列优惠工业工地,原则上不批准转让:
    (一)用地属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二)用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的;
    (四)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
    第八条  优惠工业用地转让后所兴办的工业项目应符合所在园区的落户要求。
 
第三章  优惠工业用地的抵押
 
    第九条  优惠工业用地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使用建设的,原则上不得抵押。
    第十条  优惠工业用地已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开发,建有厂房的,原则上可以办理抵押。
    第十一条  优惠工业用地抵押的金额不得超过开发成本加上取得土地的价格,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下列优惠工业用地原则上不批准抵押:
    (一)用地属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二)用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的;
    (四)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
 
第四章  优惠工业用地的转让、抵押程序
 
    第十三条  优惠工业用地的转让,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提供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报经原批准出让的市人民政府或源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市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业用地的转让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优惠工业用地的抵押,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二)提供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报经原批准出让的市人民政府或源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或源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转让优惠工业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惠工业用地转让抵押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本市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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