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

2010-03-26 14:46:49   出处: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6324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