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连云港律师网,如果您还帐号?您可以 免费注册 ,如果您已经是本站的会员,您可以在此 会员登录 ,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公告:欢迎光临连云港律师网,请律师会员上传照片!
搜索: 您的位置主页 > 典型案例 > 其他案例

藐视法律干扰庭审拘留罚款恶果自食

2019-12-04 08:39:22   出处:法制日报   发布人:连云港律师网   浏览:719

法院、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场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并维护法庭秩序。藐视法律权威,干扰庭审活动,是对国家权力、司法权威的一种挑衅,同时也反映出诉讼参与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思想认识的不到位,最终的后果也只能是由自己承担。《法制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发生的几起相关案例,以期警示社会公众以及诉讼参与人要尊重司法权威,切勿践踏法律。

  庭上打人激化矛盾

  妨碍审判罚款千元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法制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凌文英

  李某与赵某某相识后自由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2017年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赵某某家里。结婚初期,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子女照顾、经济、家务承担等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8年9月,李某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回到其母亲家居住。两人分居后,赵某某与其家人隔三差五上门闹事,辱骂李某父母。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价值观分歧严重,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019年4月,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次开庭,双方按照传票规定时间到院参加庭审,双方父母及亲属旁听。李某诉称其收入交由赵某某掌管,赵某某一直在家待业,成天打麻将赌博,赵某某性格强势,长期数落李某,双方多次发生纠纷,曾向公安机关报警。法庭质证阶段,李某发表质证意见时,李某母亲插话,赵某某因观点不同与其产生言辞交锋,数言不合渐至升级并互涉人身攻击之语。李某未能冷静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庭审当场无法克制自己的情绪,当庭率先动粗殴打赵某某,赵某某家人随即与李某发生抓扯,双方亲属一并参与,场面一度混乱,法官及书记员及时制止,有效避免双方情绪失控。

  鉴于李某违反法庭规则,激化矛盾,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江北区法院依法对李某扰乱法庭秩序、妨碍正常审判行为进行了训诫。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写下了悔过书并保证不再实施违法行为。法院同时对李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情绪激动不听劝阻

  扰乱庭审被拘十日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法制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洪诗波 张泷

  原告李某芬与谭某浩离婚纠纷一案在彭水县法院开庭。庭审之前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庭审期间,法院查明,登记在夫妻双方户口簿中有两个女儿,李某芬诉称大女儿并非与谭某浩共同生育,二儿女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且平时谭某浩具有赌博的恶习且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所以夫妻二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的正月十四,李某芬负气带着两个女儿离家出走,不辞而别。谭某浩突然接到李某芬索要二女儿抚养权的民事起诉状后,无法接受。庭审过程中,谭某浩情绪异常激动,且多次与李某芬发生语言上的冲突,不断插话发言,扬言誓死要争夺二女儿的抚养权。审判员多次予以制止。

  考虑到两个女儿年龄较小,轻易判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庭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谭某浩态度恶劣,且不听从调解人员的指挥和劝阻,强行从李某芬手中抢夺二女儿,现场一度混乱。审判员随即终止调解,为维护现场秩序,审判员要求谭某浩退出人民法院办案区域,谭某浩拒绝退出并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推搡,并暴力袭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审判秩序。

  今年5月,彭水县法院对谭某浩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其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

  法官提醒,法律是严肃的,审判活动是权威的,审判法庭是庄严的,任何人都需要尊重审判人员,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既然选择了由法院来定分止争,就要以法治的方式处理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当诉求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和理性方式来表达,以极端方式发泄不满则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破坏,依法会受到法律严惩。

  辱骂干警撕毁笔录

  行为过激拘留罚款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法制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钟丽君 侯凯耀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到了购买该案被执行人涉案房产的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经初步了解发现,该涉案房产位于渝北区某小区,其中20余户业主称其所有房屋为被执行人即该小区开发商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偿给其所有。但这起合同纠纷正在执行过程中,该涉案房产需查封拍卖,为了方便这20余户业主走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便组织他们集中提交书面执行异议。不料在完成对这些业主的情况询问后,书记员做好现场执行笔录请住户们签字,当轮到陈某时,他情绪异常激动,不仅不听解释,言语嚣张地辱骂执行干警,还一把撕碎递到他手上的执行笔录并揉成一团。

  不过,陈某也因他的一时冲动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陈某的过激行为,经报请院长审批,重庆五中院依法决定对陈某拘留15日并罚款两万元,并对其进行了口头教育。

  “我当时以为你们是要来收我的房子,血压升高,一冲动就冒犯了你,我现在给你道歉,我真的认识到错了,后悔惨了!”面对法律的制裁,听了执行干警的释法,冷静下来的陈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还手写了一份悔过书。

  法官提醒,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包括两类: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文书,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执行笔录作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书写的法律文书,需慎重对待,不得随意损毁。

  手提秽物大闹法院

  践踏司法依法拘留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法制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王连璨

  9月24日上午,巫溪县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值班法警在对当事人例行安检时,发现其中一名当事人手提不明物体,随即上前询问,不料此人二话不说就打开黑色塑料袋并扬言道:“这是粪便,你们法院把我整成现在这个样子,我就拿来给你们看一看,今天不给我解决,明天我再提一袋来”。值班法警当即扣查该物并登记核实此人身份。

  经核查,张某是一名“资深上访户”,因对多年前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多次上访,其直接目的是想让承办法官按照其意愿改判。张某明知这是一种极其不理性的上访行为,依然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此举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导致诉讼服务大厅臭味熏天,并引来众多诉讼参与人围观议论,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抹黑司法权威。巫溪法院当即决定控制张某,并对其进行劝阻。但张某不仅没有一丝悔改之意,反而更加无理取闹,甚至辱骂法官。最终,巫溪法院对张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在当天移送拘留所看管。

  法官提醒,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庄严场所,庭审及执行办公接待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破坏法庭秩序、扰乱法庭行为。打官司是维权的一种途径,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切忌出现斗气、抵触、怀疑等不良心态。案件审理的任何环节,以哄闹、辱骂、阻挠等不良诉讼行为给法院制造压力以期达到自己诉求的行为,是严重不利于矛盾解决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是不明智的做法。

  法规集市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老胡点评

  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任何公民和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听从法官指挥,遵守法庭秩序,合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然而从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蔑视司法权威、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屡屡发生,有些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有些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口出污言秽语,对对方当事人、法官进行侮辱、谩骂,甚至情绪失控、肆意妄为,抢夺诉讼标的物、撕毁法律文书、动手殴打他人。这些行为严重干扰诉讼秩序,危害司法权威,甚至造成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针对这些行为,一方面应当加大法治宣传,提高法治素养,使诉讼参与人了解掌握诉讼活动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要求,增强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对任何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都不能听之任之、不闻不问,而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罚,以警示和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胡勇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添加收藏 - 友情链接